為落實東莞市省級以上人才和特色人才系列獎補政策,做好2023年申報工作,根據(jù)《東莞市省級以上人才計劃配套服務實施辦法》(東府辦〔2021〕54號)、《東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實施辦法》(東府辦〔2021〕53號)以及《東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補貼申領暫行細則》《東莞市特色人才生活補助申領暫行細則》《東莞市引進特色人才獎勵申領暫行細則》《東莞市特色人才創(chuàng)業(yè)貸款貼息申領暫行細則》,現(xiàn)就2023年有關獎補申報事項公告如下:
一、受理時間
2023年9月11日至10月11日
二、申報項目
(一)省級以上人才計劃配套服務對象住房補貼、生活補助、引進人才獎勵、創(chuàng)業(yè)貸款貼息。依據(jù)《東莞市省級以上人才計劃配套服務實施辦法》(東府辦〔2021〕54號),經(jīng)市政府確認獲得東莞市配套服務資格的人才(A、B、C 類分別相當于特色人才一、二、三類),參照特色人才細則規(guī)定申請補貼。
(二)特色人才住房補貼、生活補助、引進人才獎勵、創(chuàng)業(yè)貸款貼息。
三、特色人才住房補貼
(一)申報對象
經(jīng)認定、評定或經(jīng)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議”確定的東莞市特色人才,含2022年1月1日前獲認定、評定或“一事一議”確定,且2022年1月1日后已辦理換領特色人才證書的東莞市特色人才,以及省級以上人才計劃配套服務對象(A、B、C 類分別相當于特色人才一、二、三類)。
(二)補貼條件及標準
特色人才住房補貼包括租房補貼和購房補貼,對應的住房性質(zhì)須為商品住房。
1.租房補貼
特色人才申領租房補貼應符合以下條件:
(1)特色人才(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東莞市購買過商品住房,未享受人才租住優(yōu)惠和保障房租住優(yōu)惠。
(2)獲認定、評定為特色人才后,以本人或配偶名義在東莞市租住商品住房。
(3)獲認定、評定為特色人才當月(含)后,至申請住房補貼時的期間內(nèi)在東莞市工作。
租房補貼期限不超過三年。
在《實施辦法》實施前,已享受完東莞市原特色人才租房補貼的,不做新舊政策差額補償;正在享受東莞市原特色人才租房補貼的,在《實施辦法》實施前已申請部分不做新舊政策差額補償,在《實施辦法》實施后申請的部分,按照《實施辦法》及本細則規(guī)定標準執(zhí)行。東莞市原特色人才租房補貼標準是指《東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暫行辦法》(東委發(fā)〔2013〕8 號)或《東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實施辦法》(東府〔2018〕32 號)規(guī)定的租房補貼標準。
2.購房補貼
特色人才申領購房補貼應符合以下條件:
(1)特色人才(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東莞市范圍內(nèi)享受過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經(jīng)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內(nèi)部集資建房等購房優(yōu)惠政策,且未在本條規(guī)定的時間之外在東莞市購買過商品住房。
(2)在首次獲認定、評定為特色人才之日(含當日)起及之前的183日內(nèi),以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義在東莞市首次購買首套商品住房,購房時間以購房合同備案時間為準。
(3)獲認定、評定為特色人才當月(含)后,須在東莞市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在申請購房補貼時仍在東莞市工作。工作情況以在東莞市單位繳納養(yǎng)老保險和個人工薪所得稅情況為準。
采用柔性引進的特色人才,獲認定、評定為特色人才當月(含)至申請購房補貼當月(含)的期間須滿12個月,且期間應符合相應在莞工作時間要求(特級人才每年達到6個月以上,其他類別人才每年達到9個月以上)。
在《實施辦法》實施前,已享受完東莞市原特色人才購房補貼的,不做新舊政策差額補償;正在享受東莞市原特色人才購房補貼的,繼續(xù)按申請時的原特色人才購房補貼標準執(zhí)行,不做新舊政策差額補償。原特色人才購房補貼標準是指《東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暫行辦法》(東委發(fā)〔2013〕8 號)或《東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實施辦法》(東府〔2018〕32 號)規(guī)定的購房補貼標準。
購房補貼申請通過的,按5年等額發(fā)放,除第1年的購房補貼發(fā)放無需特色人才再次提出發(fā)放申請外,接下來連續(xù)4年,每年均需另行提出一次購房補貼發(fā)放申請。因申請人或所在單位原因中途未提出申請的,相應年度購房補貼不予補辦。
(三)辦理程序
特色人才申請住房補貼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公告發(fā)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定特色人才住房補貼年度申請公告,通過其門戶網(wǎng)站對外發(fā)布。
(2)個人申請。特色人才下載并填寫公告中的表格,連同佐證材料,經(jīng)所在工作單位審核并加具意見后,按要求向?qū)俚馗麈?zhèn)街(園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3)初審。各鎮(zhèn)街(園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在受理截止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初審,并將審核結(jié)果匯總報送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4)復核。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市不動產(chǎn)登記中心及相關職能部門對申請人的租房、購房和申請?zhí)顖笄闆r進行復核。
(5)安全信用審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通過復核的申請名單征求市委組織部(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發(fā)展和改革局、市科學技術局、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國家稅務局東莞市稅務局等部門意見。
(6)形成補貼名單。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匯總各部門意見,形成補貼名單。
(7)補貼資金撥付。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向各鎮(zhèn)街(園區(qū))將補貼名單和市級資金下達至各鎮(zhèn)街(園區(qū)),各鎮(zhèn)街(園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各鎮(zhèn)街(園區(qū))財政分局將市級和本級資金撥付至申請人賬戶。
申請不通過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所需材料
按補貼類型,申請人需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四、特色人才生活補助
(一)申報對象
經(jīng)認定、評定或經(jīng)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議”確定的東莞市特色人才,含2022年1月1日前獲認定、評定或“一事一議”確定,且2022年1月1日后已辦理換領特色人才證書的東莞市特色人才,以及省級以上人才計劃配套服務對象(A、B、C 類分別相當于特色人才一、二、三類)。
(二)補貼條件及標準
獲認定、評定為特色人才后,連續(xù)在東莞市工作滿12個月,至申請生活補助時仍在東莞市工作。工作情況以在東莞市單位繳納養(yǎng)老保險和個人工薪所得稅情況為準。
采用柔性引進的特色人才,獲認定、評定為特色人才當月(含)至申請生活補助當月(含)的期間須滿12個月,且期間應符合相應在莞工作時間要求(特級人才每年達到6個月以上,其他類別人才每年達到9個月以上)。
特色人才生活補助按以下標準分5年逐年遞增發(fā)放。申請人需連續(xù)5年每年遞交申請一次。因申請人或其所在單位原因中途未提出申請的,相應年度的生活補助不予補辦。
特色人才已享受我市相同類型生活補助政策的,在發(fā)放生活補助時,按“就高從優(yōu)不重復”原則執(zhí)行。
特色人才在領取生活補助期間獲認定、評定為更高類別特色人才的,按最高類別調(diào)整生活補助標準,對已發(fā)放的生活補助,不再補發(fā)差額部分。
(三)辦理程序
(1)公告發(fā)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定特色人才生活補助年度申請公告,通過其門戶網(wǎng)站進行發(fā)布。
(2)個人申請。特色人才下載并填寫表格,連同申請材料,經(jīng)所在單位審核并加具意見后,按要求向?qū)俚貓@區(qū)、鎮(zhèn)(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申請。
(3)初審。各鎮(zhèn)街(園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在受理截止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初審,將通過初審的申請人名單匯總,連同申請材料報送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4)復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通過初審的申請人名單及申請材料進行復核。
(5)安全信用審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通過復核的申請人名單征求市委組織部(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發(fā)展和改革局、市科學技術局、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國家稅務局東莞市稅務局等有關部門意見。
(6)形成補助名單。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匯總安全信用審查各部門意見,并結(jié)合各部門意見形成補助名單。
(7)資金撥付。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將補助名單和市級資金下達至各鎮(zhèn)街(園區(qū)),由各鎮(zhèn)街(園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各鎮(zhèn)街(園區(qū))財政分局將市級和本級資金撥付至申請人賬戶。
申請不通過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所需材料
特色人才申請生活補助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五、引進特色人才獎勵
(一)獎勵對象
引才獎勵申請對象是為東莞市新引進各類別特色人才,及省級以上人才計劃配套服務對象,并在東莞市登記注冊的企業(yè)、非全額財政核撥的事業(yè)單位和各類依法在東莞市登記注冊的組織,包括新引進人才首個東莞市用人單位,以及在新引進人才中起推動促進作用且具備人力資源服務合法資質(zhì)的第三方單位(以下統(tǒng)一簡稱“引才單位”)。新引進同一人才的,引才獎勵只能由一個引才單位提出一次獎勵申領。
(二)申報條件
引才單位申領引才獎勵須符合以下條件:
(1)人才須在2016年1月1日(含)以后新引進東莞市,與首個東莞市用人單位簽訂1年(含)以上正式勞動(聘用)合同,至申請時仍連續(xù)在首個東莞市用人單位工作。
(2)在人才獲特色人才認定評定當月(含)至申請當月(含)期間,人才須在首個東莞市用人單位工作滿6個月。
(3)引進人才的工作情況以勞動(聘用)合同、在東莞市單位繳納養(yǎng)老保險及個人工薪所得稅為準。
(三)獎勵標準
(1)對2021年1月1日(含)以后新引進的特色人才,每引進1名,按以下標準一次性給予引才單位獎勵:
(2)對2016年1月1日(含)至2020年12月31日(含)新引進的特色人才,每引進1名,按以下標準一次性給予引才單位獎勵:
引才獎勵每年集中受理申請一次,每個引才單位每年累計最高可獲100萬元引才獎勵資金。
引才獎勵以特色人才首次獲認定評定的人才類別對應標準一次性核發(fā),不隨特色人才后續(xù)類別提升而提升,不重復獎勵,不補差額。
(四)辦理程序
(1)公告發(fā)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定特色人才引才獎勵年度申請公告,通過其門戶網(wǎng)站進行發(fā)布。
(2)單位申請。申請單位下載并填寫表格,連同申請材料按要求向?qū)俚貓@區(qū)、鎮(zhèn)(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申請。
(3)初審。各鎮(zhèn)街(園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在受理截止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初審,將通過初審的申請單位名單匯總,連同申請材料報送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4)復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通過初審的申請單位名單及申請材料進行復核。
(5)安全信用審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通過復核的申請單位名單征求市委組織部(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發(fā)展和改革局、市科學技術局、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國家稅務局東莞市稅務局等有關部門意見。
(6)形成補助名單。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匯總安全信用審查各部門意見,并結(jié)合各部門意見形成補助名單。
(7)資金撥付。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將補助名單和市級資金下達至各鎮(zhèn)街(園區(qū)),由各鎮(zhèn)街(園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各鎮(zhèn)街(園區(qū))財政分局將市級和本級資金撥付至申請單位賬戶。
申請不通過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五)所需材料
申請引才獎勵需提交如下資料:
六、特色人才創(chuàng)業(yè)貸款貼息
(一)申報對象
貸款貼息對象為特色人才本人,或其創(chuàng)辦的符合規(guī)定的企業(yè),以及省級以上人才計劃配套服務對象(A、B、C 類分別相當于特色人才一、二、三類)。貸款貼息對象為人才本人的,其本人以銀行貸款方式取得的貸款資金必須全部直接用于創(chuàng)辦符合規(guī)定的企業(yè)的注冊資本金,否則,不納入規(guī)定的貸款貼息范圍。
(二)申報條件
申請貸款貼息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企業(yè)由特色人才以自然人身份作為第一大股東開設,直接持股30%(含)以上,企業(yè)實繳資本數(shù)額達到200萬元(含)以上,且特色人才以自然人身份實繳資本數(shù)額達到60萬元(含)以上。
(2)特色人才創(chuàng)辦的企業(yè)須為在東莞市依法進行商事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法定代表人為特色人才本人。
(3)特色人才本人或其創(chuàng)辦的企業(yè)已獲得銀行貸款。申請貼息對應的銀行貸款獲得時間(貸款獲得時間以首筆貸款資金到賬時間為準),須在特色人才首次獲認定、評定為特色人才之日(含當日)以后,且在2021年12月1日(含當日)以后。
(4)在申請貸款貼息時,特色人才所創(chuàng)辦的企業(yè)仍處于正常運營狀態(tài)。
(三)資助標準
按特色人才實際支付利息最高不超過70%的比例給予貼息,貼息時間最長不超過24個月,特色人才每人每年最高貼息200萬元。
特色人才創(chuàng)辦兩家以上符合條件規(guī)定的不同企業(yè),可以不同企業(yè)分別提出貸款貼息申請,但累計貼息時間、貼息金額不超過以上規(guī)定。已獲東莞市其他政府財政資金貸款貼息的項目,若同時符合本細則規(guī)定的貸款貼息條件的,申領時應扣除已獲取相應貸款貼息的數(shù)額。
(四)辦理程序
創(chuàng)業(yè)貸款貼息的申請采用限期集中受理方式進行,具體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公告發(fā)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定年度申請公告,通過其門戶網(wǎng)站對外發(fā)布。
(2)申請。特色人才及其所創(chuàng)辦的企業(yè)作為共同申請人填寫表格,連同申請材料,按要求提交申請。
(3)初審。各鎮(zhèn)街(園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在受理截止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初審,并將審核結(jié)果匯總連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4)復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初審通過的申請材料報市金融工作局及其他相關部門。由市金融工作局協(xié)調(diào)貸款銀行對申請貼息的貸款是否真實進行審核,由其他相關部門對申請貼息的貸款項目核查是否存在已獲或正在辦理其他政府財政資金貸款貼息、資助、補貼、補助的情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綜合市金融工作局及其他相關部門意見并結(jié)合申請材料進行復核。
(5)安全信用審查。通過復核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形成征求意見名單,征求市委組織部(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發(fā)展和改革局、市科學技術局、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等部門意見。
(6)形成貼息名單。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匯總安全信用審查部門意見,并根據(jù)各部門意見形成貼息名單。
(7)貼息資金撥付。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將貼息名單和市級資金下達至各鎮(zhèn)街(園區(qū)),由各鎮(zhèn)街(園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各鎮(zhèn)街(園區(qū))財政分局將市級和本級資金撥付至貼息對應貸款的借款人賬戶。
申請不通過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告知特色人才及其作為共同申請人的創(chuàng)辦企業(yè)并說明理由。
(五)所需材料
申請?zhí)厣瞬艅?chuàng)業(yè)貸款貼息需提交如下資料:
七、其他事項
(一)依據(jù)《東莞市省級以上人才計劃配套服務實施辦法》(東府辦〔2021〕54號)確認的第一批配套服務對象在2019年10月1日(含當日)后所購的商品住房,在符合購房補貼其余條件的前提下,可納入購房補貼范圍。
(二)以獲省級以上人才計劃配套服
以獲省級以上人才計劃配套服務資格條件申請購房補貼、生活補助、引才獎勵的申請,其對應的人才已在2022年1月1日前獲認定評定為東莞市特色人才,其在莞連續(xù)工作的時間要求,由其初次獲認定評定為東莞市特色人才的時間起計算。
(三)界定人才是否在“不在東莞工作”時,對2022年成功換領東莞市特色人才證書的人才,從成功換領東莞市特色人才證書當月起累計時間;對以獲省級以上人才計劃配套服務資格條件申請上述優(yōu)惠政策的人才,從其獲確認為省級以上人才計劃配套服務對象的當月起累計時間。